同樣是面對大屠殺和逼迫,不同的猶太人卻有不同的待遇。
以色列的國家法律中1957年有項法律,是對在納粹大屠殺中遭遇苦難和經濟損失的猶太人作補償。最近有兩位伊拉克猶太人,代表他們的族群2000人,向政府申請這樣的補助。畢竟,他們在1941年因為當地的大屠殺,當時死了179人。這些猶太人逃離了巴格達,也是一無所有的來到以色列。
20世紀初的巴格達,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並不是穆斯林,有基督徒、猶太人和其他少數族群。以色列土地外,最古老的猶太族群,就是第一聖殿被毀被擄去後,住在巴格達的猶太人(Baghdadi Jews)。
1941年五旬節那天,巴格達的居民對巴格達猶太人進行大屠殺(Farhud),也包含強姦婦女、擄掠錢財。這些人有些是街上的暴民,在公車上直接一個一個問是不是猶太人,抓到就殺。但有些人根本是認識的人,一有機會卻反目成仇,例如平常來家裡的園丁。當然,並不是所有阿拉伯穆斯林都反猶,也有德高望重的穆斯林鄰居,出面說:
「這些是我保護的猶太人,你們誰敢碰他們試試看!」
但那畢竟是少數,巴格達猶太人大屠殺事件(Farhud)死了179名猶太人,並且好幾百個巴格達猶太人被迫離開。
不只是伊拉克的猶太人發生這種狀況,1948年有100萬名猶太血統的阿拉伯難民,從自己住了2000年的阿拉伯家園被趕走、被逼走。
是在以色列,他們才有重新建立家園的機會,不然根本是死路一條。
但關於他們向政府申請的賠償,高等法院拒絕了!
理由是1957年的這條法律只用來賠償「直接」被納粹傷害的猶太人。關鍵在於「直接」。
當然,高等法院的意思是不排除納粹造成的反猶情緒,延伸到了巴格達,造成了令人心痛的大屠殺(Farhud),所以態度上也希望他們再試試看,或許國會願意設立一個專門法案,來專案處理這個族群的需要。
不知道這是不是個令人失望的結果?
某種程度,像是理賠,損失都有,也都是真的,卻卡在條文解釋。有些人符合資格,就成功拿到賠償,而有些人偏偏就拿不到。這讓我想起,其實我也算是二二八的受難家屬,但我們家卻從來沒拿到政府好處。
對於現任政府,或許這種賠償的金額也不會太多,就算是象徵性補償也都好吧?要巴格達的猶太人向國會請願,然後提出專法,我覺得….. 真是麻煩,有點不夠乾脆吧?明明苦難都是一起經歷過了,只是在不同的地方,為何就要有差別待遇?為何一開始就沒有為其他猶太難民設立補償金?
不知道巴格達的猶太人會不會覺得,政府更加照顧從歐洲過來的猶太人?
國家就像一個大家庭,要照顧好每個人,真是不容易。
資料來源:
https://www.jpost.com/Israel-News/High-Court-No-compensation-for-Jews-killed-in-1941-pogrom-in-Iraq-582999?fbclid=IwAR24i80op3DLxB-BUJ4Q8wNJWZTU8ANUMdr30gkLG8ts2snxmQL1ESRuD-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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